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餐厨废弃油脂全链条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共十三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和定义、市区两级管理部门职责、排放主体责任、收运单位招标和作业要求、定向收运、处理要求、资源化利用要求、建立成效评估机制等内容。
全文如下:
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排放、收运、处理、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餐厨废弃油脂,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市级管理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排放登记、收运、处理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将餐厨废弃油脂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指导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市商务局负责宣传引导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油脂交由辖区确定的收运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各区城管执法部门督促属地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未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记或者登记信息虚假、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查处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运处置厨余垃圾,查处收运单位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区级职责
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统筹辖区内餐厨废弃油脂的排放登记、收运、处理和利用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完善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并协同相关部门共同督促落实;协调有关部门、街道(乡镇)督促辖区餐饮服务单位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规定;确定辖区收运单位;建立完善辖区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处理和利用体系,强化流向流量管理;办理辖区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及车辆准运证。
区市场监管、商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分工协同实施本规定,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落实。
第五条 排放主体责任
餐饮服务单位作为餐厨废弃油脂的排放责任主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本规定第八条确定的区域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收运服务合同),委托收运餐厨废弃油脂;
(二)向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进行餐厨废弃油脂排放登记,详细记录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收运单位、收运时间、去向等信息;
(三)按要求填报电子联单。
第六条 收运单位确定方式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区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收运作业面积等情况,设定与之相匹配的收运单位数量,划定相应的收运区域。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收运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收运单位招标要求
收运单位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自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和收运车辆,车辆安装车载终端,并符合本市车辆新能源化要求;容器标志和车辆涂装应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二)在本市具有固定合法的办公场所、自有或获得使用权的车辆停放场地;
(三)收运作业人员须具备有效的工作证,承诺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等场所开展收运作业的人员应符合餐饮服务单位相关要求并保持身体健康,承诺在签订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服务经营协议(以下简称收运服务经营协议)前完成收运作业人员培训;
(四)自有符合规定并具备分离提纯能力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处理设施),或与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签订处理协议,以满足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分离提纯需求;
(五)自有资源化利用能力,或提供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的资源化利用协议;鼓励在本市完成资源化利用;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统计、监测、排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鼓励收运单位建立信息化收运体系,配备物联网感知设备。
第八条 定向收运
区城市管理部门核验本规定第七条相关条件,核验合格后,与中标的收运单位签订收运服务经营协议,规定服务标准、服务范围、服务期限、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内容。
收运单位向相应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取得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车辆准运证后,方可在规定区域和期限开展收运服务。
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服务单位应与所在区域内收运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合同,并保存收运服务合同备查。收运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收运的时间、频次、价格、服务标准等内容,确保应收尽收。价格由收运单位与餐饮服务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第九条 收运作业要求
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收运车辆密闭、整洁、完好,保持车载终端开启,数据实时上传;
(二)按照与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的收运服务经营协议、与餐饮服务单位签订的收运服务合同要求,定期收运餐厨废弃油脂,确保应收尽收;
(三)收运餐厨废弃油脂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运输途中不得遗撒、滴漏餐厨废弃油脂;
(四)将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理设施;
(五)执行电子联单制度,确保联单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六)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第十条 处理要求
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处置分离提纯餐厨废弃油脂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保证处理设施的排放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资源化利用要求
处理后的餐厨废弃油脂和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在处理厨余垃圾过程中提取的废弃油脂,应进入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的领域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在本市完成资源化利用。出京资源化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建立评估机制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年度评估机制,确保工作成效,提升体系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X月XX日起施行。